浅析射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2007.05
经济与法
浅析射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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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寅生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射幸合同日益增多,保险合同、彩票、有奖销售等随处可见。然而无
论是从法律依据上,还是从学理研究上,都难以为射幸合同找到满意的阐释。本文通过解读与检讨经典案例、射幸合同、可预见性原则等制度,试图对射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关键词
射幸合同
违约损害
赔偿范围
可预见性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081-02
(三)射幸合同的性质特征
1.射幸性或机会性。这是射幸合同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判断某种合同是否为射幸合同的最重要的标准。所谓机会性即以将来某种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作为合同的标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
2.等价有偿的相对性。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普通的交换合同正是如此。交换合同为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假定具有相等的价值。而射幸合同在这一点上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因为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最终或者“一本万利”,或者毫无所得。其实射幸合同就单个而言往往如此,就全体而言则依然超脱不了报偿与会出对等的“藩篱”。这种等价有偿的相对性在保险合同中体现得更为清晰。
3.射幸合同一般为附合合同。射幸合同的一方参加人往往为数众多,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一一仔细谈判协商,通常他们都是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的情况下单方面拟就合同主要条款,居于主动地位。
4.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才使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
此外,射幸合同往往还具有要式性,射幸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等。而谋取暴利的目的在一些彩票契约,赌博契约中的确表现突出,但其含盖面较窄,能否作为射幸合同这一类合同的特征,
(四)射幸合同的外延
1.典型的射幸合同是保险合同尤其是财产保险合同。投保
人以支付一笔金钱(即保险费)为代价,买到一个在将来出险时获得保险金赔偿的机会。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金额(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则作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投保人只付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人寿保险例外)。
2.彩票作为彩票购买者与彩票发行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属射幸合同范畴。彩票合同的射幸性取决于彩票中奖的偶然性。
中图分类号:D923.6
一、案例解读:购买彩票纠纷的争议焦点
近些年来,伴随着彩票事业的深入人心,人们对彩票的关注及参与程度大为增强,但与此同时,有关彩票引发的各类纠纷亦不断浮出水面,比如因让人代买彩票中奖引发的纠纷,因合伙购买彩票中奖引发的纠纷等等。其中,最引发争议和探讨的乃系因销售点员工输错号码彩民错失大奖,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彩票管理中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违约还是缔约过失?如是违约责任,如何计算其赔偿基数,如是缔约过失责任,又如何计算赔偿基数等等?另外,由于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公司员工的过失导致顾客投保时约定责任开始日期与实际承保时间的差异,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就赔付问题的争议,也屡见不鲜。
鉴于此类问题的重要性,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尚未规制,笔者先发表下拙见,希冀对射幸合同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二、基础检讨:射幸合同的内涵与外延(一)射幸合同的概念
“射幸”与“侥幸”、“机会”同义,射幸合同不同于传统交换合同。交换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相互给予对方一定对价,交换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贯彻等价有偿、平等交换的市场交易原则。射幸
合同(aleatorycontract)是指一方向对方支付对价,另一方则取得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必然发生的或然利益的合同。这种或然利益的出现条件在合同成立时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约定条件在嗣后能否真正出现,并不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愿望,这就使合同的法律效果带有很强的偶然性。在这种合
(二)西方射幸契约之比较研究
《法国民法典》第三卷第十二编(专编)规定了射幸契约(也有人译为赌博性契约)。我国台湾地区的债法中也有些规定。德国《德国民法典》在述及“各种债的关系”时,对终身定期金,赌博及打赌等进行了规定。它没有像法国那样明文规定射幸契约的其有关债法之规定必然散见于其民商事单行法规之中。关于赌博合同《1845年赌博法》第18条规定:“凡以赛赌或打赌为内容的合同均属于无法律意义的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得诉请偿还赌款。”
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之后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者概率。值得商榷。
概念,但实际上是承认射幸契约的。英国作为英美法学之代表,,此时的保险金往往大大超出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反之,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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