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编号CIB 09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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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CIB 09/46/21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544章)》

《2002年防止盗用版权条例(修订附表1)令》

引言

本摘要旨在阐释《2002年防止盗用版权条例(修订附表1)

令》(下称「该命令」)(见附件甲),该命令要求香港的母碟制造者须取得特许。

背景及论据 2.

母碟是一种特别的光碟,用以作为母版而大量制造普通光

碟。它是非法制造载有侵权作品(如盗版电脑软件、音乐及电影)光碟的必需工具。为此,现时有十分严格的法例规管母碟。

3. 根据《版权条例》(第528章)第118条第4款,任何人如制作、输入、输出、管有或出售母碟,以制造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作出售用途,即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八年。 4.

此外,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

附表2,输入和输出母碟生产设备须领有许可证。违反有关规例的人士最高可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七年。 5.

上文提及的有关法律条文载于附件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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