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步骤和标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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