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保利·香槟国际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一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一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委员,也可以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组织召开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4.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5.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3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