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禁用有害物质管理办法

切割、压碎、磨碎及研磨工艺。

四、程序

4.1 原材料

4.1.1 我司采购回厂的黄铜、磷铜、不锈钢、不锈铁等生产端子用原材料及冲剪油等辅料均须符合3.3之规定。

4.1.2 原材料供应商一年最少提供一次公证单位相关环境有害物质检测证明文件(测试报告),如SGS、ITS等;如其工艺流程或材质有重大变更,则应重新送样检测,并提供最新测试报告予我司。

4.1.3 原材料供应商应每年签署我司所发出的《RoHS禁止有害物质不使用证明书》,保证其所提供的原材料达到3.3标准;如经第三方检测单位测试证实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虚假,其测试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2 电镀

4.2.1 要求电镀厂电镀之镀层含有化学物质符合3.3之规定。

4.2.2 电镀厂商一年最少提供一次公证单位相关环境有害物质检测证明文件(测试报告),如SGS、ITS等;如其工艺流程或材质有重大变更,则应重新送样检测,并提供最新测试报告予我司。

4.2.3 电镀厂商应每年签署我司所发出的《RoHS禁止有害物质不使用证明书》,保证其所电镀之镀层符合3.3标准;如经第三方检测单位测试证实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虚假,其测试费用由电镀厂商负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3 制程生产

我司端子产品在冲压生产过程中,保证不加含有有害物质之添加剂如冲剪油等。

4.4 出货

4.4.1 我司端子产品每年至少在公证单位进行一次有毒有害物质测试,并向客户提供相关测试报告及签署环保协议。

4.4.2 成品经OQC检验OK后,要求贴上“GP”标志之标签,并用印有“环保产品”之纸箱包装。

五、环保推行

5.1 在公司成立以经理为首参予的环保推行小组,负责环保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监督。

5.2 环保推行小组不定期对公司职员进行RoHS相关知识培训,灌输环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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