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与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对我司债权相关的

协助执行和诉讼之处理方案

一、本案主要事实

我司欠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益电子)货款约2683元,而信益电子欠深圳市商业银行五洲支行(以下简称五洲支行)约1800万元。期间信益电子为逃避所欠的五洲支行的债务,于2006年7月28日与其关联企业安阳信益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益投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对我司的债权2683万元转让给信益投资,并办理了公证。2006年8月3日四名信益电子员工携带债权转让通知函到我司法务部,要求我司签收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于事情重大,信益电子事先亦没有通知我司关于债权转让的事宜,四名信益电子员工只是一般的工作人员,我司没有签收该通知函。我司拒签后,信益电子没有对此进行协商,四名信益电子员工亦没有再来办理,也没有将通知书留置我司。

2006年8月9日五洲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信益电子在我司的债权1800万元。深圳中院于2006年8月9日早上到我司要求协助执行,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信益电子在我司债权1800万元。之后,信益电子在得知深圳中院对其债权采取保全措施情况下,于2006年8月9日中午12时通过传真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函,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公证书通知我司。

2006年8月15日在信益投资诉信益电子欠款纠纷中,信益投资向安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信益电子在我司债权1980万元。2006年8月22日安阳中级人民法院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我司,冻结了信益电子在我司债权1800万元。

于2006年九月,信益投资以安阳电子为第一被告,以我司为第二被告向安阳中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债权转让有效,要求我司支付欠款1989万元。

二、本案法律关系

我司欠信益电子货款的总额仅为2683万元,而目前要求我司支付的数额已经高达5769万元,这三个请求分别是:

第一,五洲支行诉信益电子、河南安彩集团成都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深圳中院冻结了1800万元,我司为协助执行人;

第二,信益投资诉信益电子,安阳中院冻结了1980万元,我司为协助执行人;

第三,信益投资诉信益电子、赛格日立,要求我司支付1989万元,我司为被告。

以上三个诉讼要求我司协助执行或将要判决我司执行的请求,都与信益电子在我司的应收帐款2683万元有关,考虑到法院的强势地位以及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如果处理不得当,将会给我司造成极大的损失。

我司面临的协助执行与诉讼之关键在于,深圳市中院冻结在前还是信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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