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十九项验收标准局部修订条文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十九项验收标准局部修订

条文<铁建设[2007]159号>

一、《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

(一)4.2.3、4.3.2、4.7.3、4.8.4、4.10.4、4.10.5、4.11.5、4.12.4、4.13.3、4.16.4、4.19.4、4.19.5、

4.19.8、5.1.6、5.5.5、5.7.7、6.1.6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

(二)4.4.5、4.5.6、4.6.5、4.9.3、4.20.7、5.3.10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三)5.3.12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进行平行检验,但至少一次”。

(四)8~20章及附录E中,有关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砌体的原材料、强度等级的检验按《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的规定办理。

二、《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

(一)4.5.1、4.6.1、4.7.1、4.8.2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

(二)4.8.5、4.9.5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且不少于1根”。

(三)6.5.16条中,有关监理单位对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抽样检验,改为“检查试验报告”。 (四)6.5.18条中,桩身混凝土应全部进行无损检测由第三方承担。

三、《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

(一)4.3.3、6.2.2、6.2.3、7.4.2、7.4.3、7.4.4、7.4.5、8.3.5、8.8.2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 (二)6.2.1、6.2.5、6.2.8、6.2.9、6.3.2、6.3.5、6.4.3、6.5.1、6.5.3、7.3.1、7.3.4、7.4.1、7.4.7、

7.9.1、7.9.2、8.4.1、8.5.1、8.6.1、8.7.1、8.8.1、11.6.2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三)4.3.8、6.2.7、7.4.15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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