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协议书
7、承担在租赁期内产生的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8、承租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9、出租方承担租期间的由车本身产生的费用,定期换机油车的保养第三保险如载人的座位保险等。
承租方不得无故更换车体部件。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损伤、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按期如数交纳租金和押金。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产生的燃油、过路等费用。
5、承租方必须承担在租期内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给承租人自己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租车期间因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6、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7、在租期间必须告之出租方所租车辆的真实使用情况。
五、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交付租车押金1000元,每月租金满一月后及时支付。如果在第二个月起三日内未付清。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车。合同终止并不退承租方押金。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在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押金即时归还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六、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100%的违约金。
2、承租方应按双方签订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小时,按100元/小时向出租方交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