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协议书

车辆租赁协议书

承租方(甲方):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项目部 出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

甲方租用乙方的桑塔纳一辆,载人数为5人。

二、租车时间及租金

自_2011_年_10_月___日起至_2012_年_10_月__日止,租期一年,租车费用每月3000元,共计租金30000元(甲乙双方协商一年按十个月计算),押金1000元,租金每月支付。如有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承租方的车辆只限于承租方配备给的驾驶员李海军驾驶,如需要承租方人员驾驶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才可以驾驶承租方配备的车辆。

三、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3日;

(5)承租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6)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3、应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4、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6、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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