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 ——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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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定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

具体内容为:

第一,死刑。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第二,流刑。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

第三,徒刑。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传统法典中属 于较为轻缓的刑制;其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犯了“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 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五刑共二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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