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2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

第二十二条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

(服务机构填写)

为促进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本次问卷调查的目的是征集有关单位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二十二条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这三项制度后评估的信息支撑。

我们郑重承诺:对贵企业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使用,请您填答时不必有任何顾虑。衷心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2年2月1日

(一)请阅读《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条文:

第十五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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