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热处理通用工艺规程

金属热处理通用工艺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钢制零部件在加热炉中透烧后在水油、空气中淬火及在炉中加热的正火、退火与回火热处理工艺方法和要求。但不包括感应加热、火焰加热、电解加热等热处理方法。

1.2 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钢制压力容器和零部件的淬火、正火、退火、回火热处理。

2 总则

金属的热处理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标准、本公司其它相应规程和图样及专用工艺文件的要求。

3 正火和退火

3.1 热处理设备

3.1.1 正火与退火所使用的加热设备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1.1.1 在加热设备正常装炉量情况下,有效加热区内的温度偏差应按表3-1所列的精度进行调节和控制。

表3-1

金属热处理通用工艺规程

3.1.1.2 工件加热后在随炉冷却过程中应尽量保证各部位的冷却速度均匀一致。3.1.2 温度测定及温度控制设备

3.1.2.1正火与退火所使用的各种加热设备都应配有温度测定及温度控制装置。加热设备中的每个加热区,都应配有跟踪处理温度与时间关系的记录装置。

3.1.2.2 热电温度测定设备的指示器经校正之后,其指示器上温度读数的误差不得超过表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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