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
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成都市城
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监
督检查及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以外的各区(市)县的建筑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及竣工规划核
实管理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 , 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进行的以 ± 0.00 检查、规划抽查检查、竣工规划核实 为主要内容的
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义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必
须符合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承诺书》。
第二章规划监督检查
第六条(启动规划监督检查流程)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启动规
划监督检查流程,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承诺书》扫描后以
附件的形式上传至规划政务电子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
第七条(± 0.00 检测要求和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至± 0.00 阶段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委托并通知 测绘单位进行± 0.00 检测。
测绘单位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测绘技术规范等对建筑工程的
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距等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建设工程± 0.00 检测报告书》。
第八条(± 0.00 检测成果移交)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 0.00 检测报告
书》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 0.00 检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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