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行政管理人员选拔、任(聘)用制度

(四) 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五)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七)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八)督学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三、各类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的资格

1、提任正局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在副局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并有在教育系统工作的经历;提任副局级干部职务的,应在科、股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历;提任总督学、副总督学职务的,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提任教育行政部门中层正、副职的,应有在教育系统做管理工作的经历,其中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有在中层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提任政府教育督导室正副主任(含科、股级督学)职务的,应有七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新调进(或新招考)的科员应具备教师资格,并经过教育管理专业培训或具有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2、教育行政部门正副职、中层正副职一般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总督学、副总督学、政府教育督导室正副主任(含科、股级督学)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其中40岁以下的教育行政部门正副职、中层正副职、科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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