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行政管理人员选拔、任(聘)用制度

石 家 庄 市

教育行政管理人员选拔、任(聘)用制度

选拔、任(聘)用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是新时期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有效运用。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石家庄市、县(市)区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本制度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行政正副职、中层正副职以及科员。

一、选拔任用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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