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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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8年0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
第三章创业扶持
第四章技术创新
第五章市场开拓
第六章社会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