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

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

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 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 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 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同等项工作;

(四) 指导、监督、直辖市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

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 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 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 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 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 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损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多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

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你可能喜欢

  • 监理管理制度
  •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工程监理取费标准
  • 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 建筑工程资料全套表格
  • 监理670号取费文件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