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财务管理制度

高考历史、文综历史专题复习【全部完成】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商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二个星期: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


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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