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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证据法与证据法学

第一节 证据法概述

一.证据法的概念、宗旨和立法体例

(一)证据法的概念(简)

证据法:(本书中主要指)诉讼证据法,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守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诉讼证据法和行政诉讼证据法。

(1)证据裁判原则: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审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2)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目的在于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为法院判决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所以证据法律制度是诉讼制度所固有和既成的规则。

(3)证据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联系:证据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证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即证明对象是由实体法做出具体规定;就证明责任上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主要是由实体法来规定的。根据证明责任的规定,在审理终结时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则判决证明责任承担主体败诉。

(二)证据法的宗旨: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守宪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P2-4

(三)证据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

(1)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分散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

相关法律: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

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01年)、《行政诉讼证据规定》(2002年)

(2)本书学者观点:主张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但并不认为有关诉讼证据或诉讼证据的所有规范都规定在证据法典之中,如证明责任分配或承担应当由实体法作出具体规定,这样更适当、适时地体现和实现实体法的价值和目的。

二.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1.两次重大的进化:第一次是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第二次是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单选)

2.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法律制度、自由心证法律制度(这个不是很重要,了解一下就可以了,关注一下“法定法律制度”“自由心证法律制度”的评价)

3.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1)古代:“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礼法”——“八议”、“亲亲相隐”“贵族特权”

(2)近现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无罪推定—直接言词辩论原则—举证责任—证据种类

(3)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特点

A.以查明案件真相为目的

B.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口供,废除“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

C.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D.举证责任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

第二节 证据法学

一.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具有高度专门性和高度应用性的法学学科。

二.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1.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

2.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

3.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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