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影响刍议
2011年4月第13卷第2期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JournaloftheYinchuanMunicipalPartyCollegeofC.P.C
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影响刍议
杨璞玉
滕海滨
750021)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
摘要:韩非子是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子法治吸收了老子的道本论,继承了荀子性恶论思想,总结和发展了先秦法家思想,其法治思想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着进步性和局限性两方面的历史影响。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思想国富兵强中图分类号:B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57(2011)02-0083-03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
部分,自汉朝以来,虽然儒家思想开始占据社会政治的主导地位,但经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却呈现出了更为明显的儒法合流趋势,因此,法家思想并没有退出社会政治舞台,而是依托着儒家,通过儒法互补,在历史的长河中体现着其应有的思想理论价值,于今乃至历史发展的未来,都有着可资借鉴的启悟方面。当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有其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具有珍重历史同创造未来相统一的品质,让有进步意义的优秀思想传承下去,以成为我们社会不断探求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和方法。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来源(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1.“抱法”:法令乃衡量民众行为的客观尺度,它
详实、稳定,尤其强调要公开。韩非子认为必须公开、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
也”,要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制定法令必须要“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
[2]
主之法必详尽事”,并且法令要“法莫如一而固”。即法令必须要简省明确、内容详实、言以服人、稳定如一,这样民众守法就不会有争辩,儒生就不会钻空子,君主就可以用法令治理国家。
2.“行术”:实行“刑赏二柄”,遵循“法不阿贵”的原则。韩非子说:“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舜不能以
[3]
为治”。他认为没有权势和赏罚规则,即使是圣人也无从治理国家,并且赏罚要遵循“赏不加于无功,而诛[4]必行于有罪”。君主利用好赏罚工具,就能使臣民忠
“制”民、“御”民的目的。在推实于他,这样就可以达到
行刑赏二柄时,不能有等级差别,即要“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篇》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
[5]
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
在韩非子看来,惩罚不能偏袒权贵,行赏不能遗漏百姓,君臣百姓之间要不避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
3.“处势”:强调“重刑”是韩非子“造势”的最重要方法。他认为君主应该推行“明赏严刑”的赏罚方法,因
[6]
“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对这些“喜乱”之为
民,就无须讲仁慈和恻隐,也不该指望他们能自觉向善,因此,君主就必须用重刑让他们慑服于刑法、忠实
“刑重者民不敢犯”,这样的重于君主,也就是韩非所说刑罚虽然残忍但却是治理国家的长利之道,它能够维护和巩固好王权,始终保持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来源1.韩非子“以道为常,以法为本”的法治思想的本体论基础———对老子道本论的扬弃。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就必有其思想体系的哲学基础,否则就是空中楼阁。韩非子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体系也有其坚实的哲学本体论根基,即韩非子所谓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这是对老子道本论思想的继承。老子哲学的最高
收稿日期:2010-1-09
作者简介:杨璞玉(1989-),女,汉族,宁夏吴忠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外国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东方哲学;滕海滨(1969-),男,汉族,山东烟台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的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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