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吊顶工程施工合同

天花板拆除重建的合同约定,

5.2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 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有要求进行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

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于该项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后,30天内支付全部工程款;人民币:55751.55(伍万伍

千柒佰伍拾壹元 伍角伍分)

6.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

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乙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人身安全事故等,

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2.

3.

4.

5.

6. 本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保修期:自 起,截止到 ;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各类物品、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 乙方为甲方预留部分备品备件,便于今后该设施维修更换。 并承担损失。 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

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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