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通知2012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3日 作者:
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京财文〔2010〕2418号),现就申报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专利电子申请企业、中关村示范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中关村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3.相同项目已获得同类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二、资助内容
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在银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
三、资助额度
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批复情况和项目申报情况,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拨付专项资金后遇贷款利率调整的,贴息额度不作调整。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符合的条件
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3.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4.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包含一定数量有效授权发明专利;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需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申报项目已获得银行贷款。
五、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报告(报告提纲内容见附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6.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质权设立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如专利登记簿副本等);
7.《银行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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