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工程运输企业和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工程运输企业和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工程运输企业和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工程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管理,完善“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的责任体系,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工程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保障工程运输车辆的行车安全,针对当前工程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源头管理

(一)凡是从事工程运输或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道路运输企业(含工程运输企业)必须在获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后一个月内要将新登记或注销、吊销、变更登记的工程运输或工程施工企业名单抄告建设、交通、城管、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督促工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许可,凡未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与建设施工相关的运输业务。对未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工程运输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政府相关部门对新开业的工程运输企业或施工企业中的车辆进行审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核发车辆营运证,对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核发工程渣土准运证、渣土处置证及施工运输线路通行证;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中的车辆,不得核发车辆营运证或工程渣土准运证。相关部门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时要严格查验企业相关证照,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加强证照管理。

(三)工程运输、工程施工企业及机动车安全检测检验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的检测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并做好检验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符合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执行外地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备案登记制度,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在杭从事运输业务和驾驶工作的非本市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等。严格安全管理制度,新聘驾驶人必须在驾驶技能和安全规章培训合格后方可准予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措施。

二、加强工程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

(一)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监管,加大对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工程运输车辆出行和交通事故特点,及时确定加强管理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内容,对超载、超速、违法行驶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特别是对在建筑工地集中的区域、事故多发的路段的工程运输车辆要加强监督监控;加强非现场查处力度,通过电子警察和电子监控设备,查处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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