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0)27号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自2009 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截至2009 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 家,其中开业172 家,筹建58家。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 亿元,吸收存款269 亿元,发放贷款181 亿元,实现利润1.3 亿元。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
《通知》要求各地银监局高度重视,把按规划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银监局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总负责,强化银监局内部配合,加强银监局之间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监管环境。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不得抬高或变相抬高准入门槛。凡是出台的与银监会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规定、细则或条款,要立即予以废止。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破除本位主义,支持本省主发起人走出去,欢迎外省主发起人走进来。
二、因地制宜,允许三年规划适度调整。
在确保三年规划机构数量不减、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则,对于年度时间安排与调整、同一县(市)内变更规划地点、增加国定贫困县、粮棉大县、种养殖大县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规划地点等事项,银监局可自主决定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坚持基本条件不变,合理把握挂钩政策。实施“东西挂钩、城乡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