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不可抗拒的灾害、其他特殊原因,经股东会会议解散,方可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算单后,经股东会认可批准,然后进行未了解的业务、清交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第三十四条 经清算已了解了有关清算事宜后;除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而剩余的资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非配。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的事宜及其他的解决办法;首先应尽量通过股东会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是股东恪守的宗旨,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不断完善,本章程由股东签字认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六份,股东各留存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阿瓦提县新秀会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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