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居民住宅改作经营用房(公司住所)证明书

居民住宅改作经营用房(公司住所)证明书产权人姓名

现房屋设计用途

地址

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即那个住在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年月日住宅拟承租单位名称字号拟改作经营用房承租单位(人)承诺:根据《物权法》的77条规定,本单位在该地址经营(办公)期间,保证做到严格遵守小区、社区各项管理规定,依法经营,不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环境,不对相关居民带来不利影响,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特此承诺。

表中所有签字、盖章均真实、不含任何虚假成分、若有虚假成分,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处

业主委员会意见:

栏情况属实,同意。签字:盖章:年月日居委员会意见:情况属实,同意。

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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