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绩未达预期 投资方索高额赔偿

公司业绩未达预期 投资方索高额赔偿

湖北首例“对赌协议”案和解

本报讯 (记者 陈群安 通讯员 徐丹丹 吴伶俐)企业接受5000万元投资,业绩却未达到协议规定的目标,投资方按“对赌协议”索赔4600万元,而融资方只愿赔“违约金”400余万元。1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和解结案。

武汉某材料公司是一家主营高分子材料制造与销售的公司,因其研发的产品科技含量高,该公司极具成长潜力,获得诸多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青睐。2011年6月,深圳某基金公司通过溢价增资的方式,向该公司投入5000余万元资金,双方签订了一份增资协议。

与此同时,作为投资方的深圳某基金公司(下称乙方),与武汉某材料公司(下称甲方)大股东卢某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甲方2011年实现净利润应不低于5000万元。协议规定,甲方经审计的净利润若低于5000万元,应按下述方式逐年给予乙方现金补偿:甲方补偿金额=中型企业的增资价款×(1-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承诺净利润);补偿应在会计师审计报告作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拖延、阻碍或拒绝该补偿款。

然而因多方因素影响,2012年甲方经审计当年净利润未达协议约定目标,于是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卢某按协议约定支付4600余万元现金补偿。

庭审中,卢某辩称,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现金补偿款”的法律性质应定性为违约金,而根据相关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上述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即400余万元,因此诉请金额超出的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由于双方都表达了调解意愿,为引导当事人达成有效调解协议,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均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就诉讼风险进行了提示。在多次磋商之后,出于各自商业利益的考量,原告接受了被告关于终止补充协议、出让股份的提议,双方就具体金额达成一致后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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