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能力培训与考核的请示

关于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能力培训与考核的请示

附: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及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工程建设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是指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考试、证书核发、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按照人事部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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