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18 9:28:51 发布单位:危化处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种经营许可证和乙种经营许可证两种。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的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其他经营单位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经营单位申请、省市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指导、监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甲种经营许可证,以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不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的经营单位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办)是属省局审批范围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机构。

省许可办由省局、市局工作人员组成,并在省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和各市局设立工作点。

第七条 省许可办的工作职责:指派工作点受理经营单位的申请;指派工作点对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和审查材料进行复核;办理发证等。

第八条 工作点的工作职责:接受省许可办的指派受理经营单位的申请;接受省许可办的指派对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经营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省局工作点受理以下属省局审批范围的经营单位的申请,并组织对其申请材料和经营条件进行审查:

(一)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总公司下属服务区)所属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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