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气然气管道与公路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气然气管道与公路

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交通部、石油工业部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颁发)

为保证石油、天然气的正常输送和公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以及公路的正常养护、维修与发展的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一、 在地方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 都必须依靠群众,

密切协商,妥善处理因敷设油、气管道或修筑公路所出现的相互干扰问题。

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时,石油部门应将管道走向和使用要求等,事先与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联系,在地形困难地段管道定线时,应有交通部门主管路段的人员参加。双方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根据“三结合”和现场设计的原则,慎重研究排除干扰的具体措施,并在修建管道过程中切实执行。在协商中,交通部门如对现有公路有改建提高的计划时,应将该计划提供石油部门作为修建管道的参考;如有已批准的改建公路设计或有关文件,应作为管道定线时的依据,以尽量减少相互干扰。

在油、气管道附近新建公路时,交通部门应按上述原则,事先与有关石油部门联系协商。

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在各自施工中,必须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爱护公路、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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