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价格调整

工程预算中材料价格调整的一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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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五)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


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办法执行。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可按本办法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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