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

们现在还缺乏适合中药的、统一的、法定的并为世界公认的专利审查标准,侵权认定也非常困难。因而,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很难对中药专利予以完全保护。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属于行政保护,因它们门槛低,申请较为容易而更为国内医药企业看中。但在实施中,这两种保护主要着眼于中药品种,并不保护独家生产,所以容易挫伤企业研发新药的积极性,也造成了企业生产简单重复的现象。此外,中药的行政保护是国家出于政策性考虑而制定的,与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有所不同,不利于同国际接轨。传统保密方式通过技术秘密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以保持垄断,这显然与现代医药应最广泛地造福于人类的宗旨不符,不宜广泛使用。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保护方式多样且内部缺乏有机衔接"也是造成中药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之一。

(3)中药自身的特点使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困境

中药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所应用的药物,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形式,具有独成一体的药学术语表述系统,充分反映了我国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等方面的特点,独具中华特色、玄妙高深的中医文化及其与现代医学的各成体系使中药在国际上的沟通步履维艰,也使中药这一无形资产难于纳入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因缺少了法律上的产权要件而游离在保护范围以外。

(4)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70%-80%的中药科技人员在高校及科研院所,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许多人将科研成果通过文章公开发表,很少考虑将其课题的科研成果进行保护,并转化为商品。而且由于我国中药科研人员对中药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重视不够,科研过程中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我国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样薄弱,对中药产权的认识不足,不重视用专利方法保护成果,从而丧失了市场。如六神丸是我国很常见的一味中成药,日本公司对其稍加改造和包装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每年销售额达6-7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中药出口总额。我国许多中药企业不注重商标的注册,有调查显示: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对商标进行注册。有一些企业商标过期后不续展,致使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后再花高价购回的事情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1]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地位

1. 中药产业发展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需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在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的萌芽很早就出现了,但是,封建社会制度的高度发达到后来却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到了近代,与西方工业化国家比较起来,社会经济制度,特别是科学技术水平与西方国家已有了相当的差距。当英国、美国等当时工业化比较早的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进行保护的时候,我

国的封建统治者还在视科学为异物加以抑制。新中国建立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经济恢复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商品经济一直发展缓慢。在中药行业,专业中成药厂大都是前店后场,条件简陋,技术落后。直到1978年后,改革开放才使市场经济逐渐活跃起来,也为我国的中药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发展,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先后建成一批中成药厂,并通过加强技术改造,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素质,强化质量管理,使中药生产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也初步改变了中药这个传统行业的面貌。中药的采集、种植、加工已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中成药的剂型也由过去的膏丹丸散的粗放制作,发展到利用提取、浓缩、分离纯化等物理、化学手段以及使用现代科学技术,研制出了包括滴丸、贴膜、气雾剂和注射剂在内的各种现代药所具备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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