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消防演习操作性检查

船舶消防演习操作性检查

船舶消防演习操作性检查

1、法律依据

经2002年修正的SOLAS公约第Ⅱ-2章第15条“指导、船上培训和演习”及第Ⅲ章第19条“应急训练与演习”中有关“消防演习”的规定和要求:

1.1 一般要求

1.1.1 指导、职责和组织

1.1.1.1 船员应得到关于船上防火安全的指导; 1.1.1.2 船员应得到关于其所承担职责的指导;

1.1.1.3 应建立负责灭火的小组。当船舶处于运营期间时,这些小组应具备在任何时候都能完成其职责的能力。

1.1.2 船上培训和演习

1.1.2.1 应培训船员熟悉船舶的布置和可能需要其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置及操作;

1.1.2.2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使用训练应被视为船上培训的一部分; 1.1.2.3 对被分配负责灭火的船员应通过开展船上培训和演习进行定期评估,以发现其需要加以提高的方面,从而保证其灭火技能方面的适任性得以保持,并确保灭火组织处于就绪状态。

1.1.2.4 船上使用船舶灭火系统和设备的训练应按规定规划和实施。即:船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于2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船上消防设备的船上训练。但是,如果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则这种训练在不迟于船员第一次上船后2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授课可以是消防设备的各个不同部分,但在任何2个月的授课期内应包括该船的全部消防设备。

1.2 船上演习

1.2.1 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急情况进行。 1.2.2 每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该特定船上的上个月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h内举行该演习。当船舶是首次投入营运、或经重大改建、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如果某类船舶这样做是不可行的话,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等效的其他安排。 1.2.3 在制定消防演习计划时,对根据船型和货物而实际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应给予充分考虑。

1.2.4 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

1.2.4.1 向集合站报到,并作好准备执行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任务;

1.2.4.2 起动消防泵,要求至少射出两股水柱,以表明该系统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1.2.4.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他人员的救助设备; 1.2.4.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1.2.4.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闸的工作情况; 1.2.4.6 检查供随后弃船的必要装置。

1.2.5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放回原处并恢复到完好的操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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