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法经济学分析

  2006年第10期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法经济学分析

◎魏 建 余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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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06年7月中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进行了分析,指出风险池理论没有说明为什么责任保险是整个交通事故责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没有说明为什么要强制实施责任保险;效率提升理论解决了责任保险是交通事故责任体系有机构成部分的问题,但依然没有说明为什么需要强制实施;责任保险的非凸性及其决定的投保动力不足说明了强制实施的必要性,同时也说明不能无差异地将全部责任保险都强制实施。基于上述经济分析的逻辑,文章最后分析了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模式和一些相应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保险 强制实施 法经济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6)10-0071-06

引 言

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率先通过了《强制汽车责

题。

、任保险法》,在本州范围内建立了汽车强制保险制度。随后,强制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开来。现在强制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实施以前,我国有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了强制实施,并作为机动车上牌、审验的条件。《交通法》的实施极大推动了强制保险的立法进程。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随后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

)的责任限额标准,全国统一定为6下简称“交强险”

“风险池”理论。Arrow(1965)和Pratt(1964)率先提出了“风险池”理论用以解释保险存在的经济理论基础。该理论假设:(1)预期效用最大化,投保人厌恶风险,对于财富有着正的但是边际递减的效用偏好;定风险的性质并且同时给出损失分布状况;

(2)自然给(3)没有交

易成本。在上述条件下,保险对于风险厌恶的投保人和风险中性保险公司是“双赢”选择,能够实现双方的效用最大化。投保人转移了风险,保险公司则凭借集聚风险形成一个“风险池”,不仅成功分散了风险而且获得了保费与赔付之间的收益。

但是,GoranSkogh(1999)指出风险池理论存在着一些缺陷。首先,它无法解释保险公司等专业保险机构的出现。因为如果金融市场足够发达的话,投保人完全可以直接从市场上购买各种保险产品自行构建风险池,不必通过保险公司。其次,风险池理论无法解释保险的保证作用。在许多情况下,欲进行交易的甲乙双方并不相信对方的履约承诺,此时引入一个“信用提升

万元人民币。至此,中国基本上建立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然而,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阐述。现有研究基本上是从法学理论角度展开,本文拟从法经济学角度对其经济学基础、基本模式选择和具体制度安排进行分析,在说明要实现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需要责任保险参与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保险必须是强制的,然后讨论在上述逻辑要求下的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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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魏建负责的山东大学青年成长基金项目“法律经济分析的有效性及其在中国的应用”的阶段成果,同时得到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中国改革实践”(负责人:黄少安,项目号:04JZD007)的资助。

作者简介 魏建,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余晓莉,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山东济南,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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