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发布日期】1998-06-26

【生效日期】199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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