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规则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规则

一、概述

本文件是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PC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现场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管理代表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质量管理代表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b)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性能的变更;

c)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管理代表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二、申请产品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内容

(一) 对申请PCCC产品认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初次检查评价,具体按:1、质量管理基础工作,2、生产资源提供,3、技术文件管理,4、采购质量控制,5、过程质量管理,6、产品质量检验,7、文明安全生产,8、产品用户服务共8章进行检查评价。每一款的检查内容按“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评定按程度轻重不同,分为“观察项”和“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二) 检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检查后,对检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产品认证检查报告》。其中: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3测量设备,6.3最终检验,共4条为否决项目。最终的检查结论为:同意推荐认证合格、同意验证后推荐认证合格、重新检查合格后认证。检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同意推荐认证:产品质量体系健全,运行情况良好,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若否决项目全部合格,在检查中虽发现非否决项目不超过8项轻微不合格项,但在现场检查结束前已纠正完毕。检查结论为同意向PCCC推荐认证合格。

同意验证后推荐认证:否决项目无严重不合格,而非否决项目轻微不合格不超过8项;或否决项目存在1项轻微不合格,而非否决项目轻微不合格不超过6项;或否决项目存在一项轻微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存在一项严重不合格或轻微不合格不超过4项。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待申请方完成纠正措施并经检查组验证合格后,向PCCC推荐认证合格。

重新检查合格后认证:产品质量体系基本建立,但执行不严;或产品质量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不能保证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否决项目有严重不合格,结论为不合格,需要申请方整改后重新审核,决定是否合格。

1、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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