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管理规定

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包括**品保部、**技术部,下同)原料、中间控制分析、产品、标准溶液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编制、填写及复核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的编制、填写及复核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3. 管理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的编制、填写、复核及审核的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单的编制、填写及复核。

4.1.1. 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单由质量管理部门技术人员编制,经主管审核后编号

方可印制使用。

4.1.2. 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单印刷要做到格式化、规范化,项目齐全,名词术语

和计量单位正确。

4.1.3. 原始记录要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晰、整洁,字体仿宋化。

4.1.4. 原始记录及质量台帐中如有错误进行更改时,不得随意涂改、刮改,应将

错误数据用笔杠掉,同时在所杠处的右上角填写上正确的数据,更改者签字注明。

4.1.5. 原始记录与台帐的更改率应小于1%。

4.1.6. 对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单必须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标准执行情况、计算依据、计算结果、数据处理、平行样允许误差范围等项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报出。

4.1.7. 原始记录一式一份,由各负责检验的检验人员填写。

4.1.8. 原料检验报告单一式两份,由原料检验人员开据,一份送原料存储部门(由

使用装置接收的助剂送使用装置),一份由质量管理部门存查。

4.1.9. 产品检验报告单一式二份,由成品检验员填写,经工程师审核无误后,一

份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一份交总调度室(**不需)。

4.2. 检验报告单出现错误的处理程序。

4.2.1. 检验报告单在复核时发现错误,由填写报告单人员进行更正、处理,重新

填写检验报告单,再行报出。错误的检验单应予以保留,并记入台帐,说明错误情况和处理结果。

4.2.2. 质量管理部门将检验报告单在发出后需要进行错误更正时,需向质量管理

部门主管提出书面更改报告,并经核实后,再追回有错误的检验报告单,返回所在检验室办理,由原签发人重新填写,复核无误后重新报出,同时发出更正说明书,一同交于接收单位。书面更改报告和需更改的单据由质量管理部门存查。

4.3.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单的保存

4.3.1. 原始记录、台帐、报告单要按月、年装订成册建立档案,专人保管,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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