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当提交资料

第五条 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

1、申报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申请表》,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件(核原件,交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和权属四至范围图(核原件,交复印件);

(4)如属旧房改建、拆建,应提供属地内的产权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核原件,交复印件);

(6)环评意见书和环保批准文件(针对工业项目);

(7)建筑定位红线图:必须使用符合城市测量标准的现势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划示拟建工程位置(用铅笔粗实线划示建筑物外轮廓,细实线划示外挑部分外轮廓,并标注建筑物总尺寸、层数、总高和四至建筑物、道路、界线的距离,用粗虚线划示土地权属的范围);

(8)经审批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原件;

(9)建筑设计方案图件(应符合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详见附件4-6)和相应的电子文档(根据图件类型提供doc、dwg和jpg格式的电子文档),视审批需要,尚可能要求提供建筑立面彩色效果图、地块鸟瞰图、建筑方案模型、三维动画演示、三维虚拟现实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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