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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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本“标准”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年制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工日定额以及建设部建规[1996]191号文<关于申请调整规划设计工日单价的函>作为依据,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升价比率进行修订。
二、对于1993年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所缺的项目,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测算的结果进行补充。
三、本标准为甲级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乙级、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本“标准”分别乘以0.9、0.85系数收费。
四、经济特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999年修订版)收费。
五、本标准只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市场指导价,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工作难易程度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七、执行本“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中的有关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规划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电子文件一套。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八、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包括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费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九、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并在广东省建设厅登记注册后,方可进入广东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遵守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建设办设[1995]193号)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压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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