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质监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号

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质监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质监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

质监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通用规定

第一节 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午制造相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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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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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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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地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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