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比较分析

日本政府的公务员绩效评估

在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对公务员的考核工作。早在1952年,日本人事院就依据公务员法制定了《勤务评定规则》,目的在于对公务员的工作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之作为提薪、晋升、调职、免职或奖励的基础和依据,进而促进其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因此,日本公务员考核又被称为“勤务评定”。

1 考核内容。日本的勤务评定分为两种:一是特别评定,即对处于试用期的公务员进行1次以上的评定,或在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随时

进行评定;二是定期评定,即每年一次在规定时间对职员进行评定。

勤务评定由部门主管或由他所指定的机关上级职员负责,采取单向

度的上级给下级评定的方法,由课长评定课长辅佐、主干、系长、

主查、主任及系员,局长或部长评定课长等。不采取群众评议的方

法。评定内容包括勤务实绩、性格、能力和适应力四项。

2 2 考核方法。日本各机关采用的考绩方法有所不同。比较普遍的方法为:连记评分法、个别评分法、综合评定法和评语法。日本政府

各机关都很重视平时考核,规定分析和记录职员的平时服务成绩,

再与此后选定的考绩方法综合考评。

3 3 考核等次。日本公务员的考评要求公正地做记录,结果通常分为

A、B、C、D、E五等:A级为服务成绩超群者,一般不超过考核人数

的10%;B级为服务成绩优良者,一般不超过考核人数的30%;C

级为服务成绩良好者;D级为服务成绩不良者;E级为服务成绩低劣

者。

4 4 考核程序。日本公务员考核的一般程序为:(1)记录平时成绩:将公务员服务的成绩进行分析和记录,而后选定考绩方法进行综合

考核;(2)制定考核标准;(3)执行初核:由考核机关首长指定受考

人的单位主管执行;(4)执行复核:由考核机关首长指定受考人的上

一级单位主管执行;(5)再复核:当考核机关首长认为考核结果不公

正时,可指定复核者的上级机关主管再行复核,以对考核结果进行

适当调整;(6)核定:考核机关首长认为初核、复核或再复核结果适

当时,可予以核定和奖惩,若认为复核或再复核不当时,得交回再

议;(7)制作考核记录书予以保管:经上述程序办理考核后,制作绩

效考核记录书,由各机关自行保管,不需函报总理府或人事院,亦

不需通知受考者。

5 5 考核结果的运用。日本公务员考核列A或B等,且与职务有关的性格、能力及适应力均为优良者,准予特别晋级,即缩短晋级时间

三至六个月(原需一年),或一次晋升两级。对下级机关中工作勤奋、

卓有成效者,总理大臣和有关省厅长给予表彰。考核列C等者,依

常规晋级。考核列D等者,在工作上予以指导、矫正,或训练、或

调整工作指派、或另调工作单位,以增进服务效率。被评为E级的

公务员不得晋升。依据《公务员法》,对服务成绩不良者要根据人

事院规则予以降职或免职处理,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害的还要受到处

罚。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评定结果需存档,以备随时考察之用。

日本的“勤务评定”制度注重德绩结合,强调对公务员精神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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