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释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4-9] 点击次数:[1017]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

沪规法(98)第524号

(1998年8月26日)

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局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19 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施行以来,由于某些条文的规定不够具体,较难操作,因此,我局根据《技术规定》第六十二条的授权,拟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

一、 对日照分析计算方法作如下补充说明:

1.在分析拟建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对象(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及学校、幼托、医院等)的现状日照状况,然后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 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2.关于日照分析的计算点:

(1)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有窗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

(3)阳台内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与窗台为准 。

(4)阳台在设计中已作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阳台被住户自行封窗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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