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高考历史、文综历史专题复习【全部完成】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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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
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
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 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
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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