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201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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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7.25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

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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