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 第21号)
30.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 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特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四年六月二日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你可能喜欢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5页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9页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考试试卷3页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页
-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4页
- 北京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2页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1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50页
-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2页
- 5-4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7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Water Act)英文版17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页
-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页
-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10012812页
-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培训课件42页
-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6页
- 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8.30定)108页
- 河南省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技术规范5页
- 茌平三院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3页
-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实施意见3页
-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36页
-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7页
- 亚布力医院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规范11页
- 医务人员手卫生实施规范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