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标准化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定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四条[申报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向所在地级(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内容]用人单位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
(六)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