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控新探
2010年3月第7卷第3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Economic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
Mar.2010Vol.7No.3
中小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控新探
李文召,任春萌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
要:中小企业资金薄弱,缺乏科学管理,又面临着过度竞争的压力,造成其经营的法律风险呈现出高发性、
集中性和高危性的态势。较之于大型企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意识淡薄,防控水平较低,面临着高投入低收效的困境。本文认为中小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各项防控措施必须以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为基础,提出以风险管理的理念为基础,构建中小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控的科学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风险;风险管理;防控
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
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以官方规范性文案的形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但是该办法并没有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加以具体界定。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为或不作为,及怠于行使法定权利进行救济,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责任或后果的可能性。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一般来说,企业的法律风险其产生的缘由都是法律因素,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环节和业务活动之中,一旦发生就会导致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一、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特殊性
企业的规模不同,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有很大的不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风险和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比较薄弱,法律风险呈现高发性
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多是以20世纪80年代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为主体,加之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组织制度、产权制度不健全,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素质较低,人才匮乏,特别是高级管理人才缺乏,企业的经验决策以经验为主,缺少科学的程序,因此在日常的管理中,容易忽视法律风险和法律风险防控。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距,也很容易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有关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管理者和员工普遍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即使有些中小企业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其法律风险防控也只是一种被动式的反应,而且这种防控活动往往也是暂时的、阶段性的,可以说,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意识的淡薄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缺失,使它们在面对法律风险时往往手足无措。
(二)法律风险防控水平落后,法律风险呈现集中性“小”是中小企业的优势,一是规模小、投资少、活力强,对市场反应灵敏,即所谓的“船小好调头”;二是对资源获取的要求不高,能广泛地分布于各种环境条件中,环境适应能力强。正因为“小”,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来讲,更容易管理,也就
更容易控制和回避法律风险。但同时“小”也意味着法律风险的集中。由于中小企业组织结构单一,机构不健全,对法律风险防控缺乏系统性、全局性的把握,同时由于企业管理者水平的制约及企业在软件、硬件方面基础管理手段比较薄弱,便使得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水平普遍比较落后,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就已有可能导致连锁反应,使企业陷入极度困境。
(三)法律风险后果严重,法律风险呈现高危性
与国有大型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无论是组织结构、管理水平还是经营规模等,都处于明显的劣势,使得中小企业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出现大的风险,易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导致倒闭,因此中小企业的风险后果相当严重。国内外的实践也证明了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后果的严重性。如据英国贸工部的统计数据显示,7%的新建企业在开业6个月内关闭;40%的新建企业在开业6个月后到3年这段时间内关闭,即近一半的新建企业“活”不过3年;企业成立3年后,关闭率逐渐下降,但“活”过6年的只有35%。我国中小企业的情况也大抵如此,据1986年至2000年的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3~4年,也有不少研究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3岁,据此推测,我国中小企业3年存活率约为
30%。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困境(一)法律风险防控收效甚微
法律风险防控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即通过有效的防控手段使企业尽可能地不发生或者少发生法律风险,而不是等法律风险发生以后再去处理和解决,但是当前的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远远不能达到这个目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法律风险层出不穷,随时都与可能遭遇致命打击,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当前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模式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方法和流程,只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或者是个人的经验判断,很难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全面、系统的了解;(2)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当前更多的被定位于一种支撑、服务性的工作,根本无法真正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3)法律风险防控的部门局限于由法务部门一个部门承担,无法将法律风险防控责任分解到企业各个部门,而具体的业务部门才是法律风险的直接面对者,必定难以实现对法律风险的事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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