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保人社字[2011]18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统筹企业、事业单位: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市局决定保定市脑血管病康复医院为我市工伤康复试点机构。为做好工伤康复工作,加强工伤康复管理,确保工伤康复更好地为工伤职工服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冀劳社办[2008]196号),参照《关于开展省本级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24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康复机构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资格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相关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统筹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并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具体组织实施工伤康复,以及工伤康复费用款计划制定、核拨、结算。
市局设立保定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确认康复对象、工伤康复期、工伤康复需早期介入的康复对象和需转往省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康复的确认工作。保定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局工伤保险处。
二、职工被认定或视同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及时填写《工伤康复对象及康复期确认申请表》,并于7日内随同职工治疗工伤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市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