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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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8.25

【实施日期】1995.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邮电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

(1995年8月25日)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邮电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增进职工健康,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邮电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对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结合邮电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邮电系统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三条职工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定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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