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高级技工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三)有碍校园的治安管理。
(四)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
(五) 不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
(六) 社团活动不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甚至危及到学生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七) 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学生社团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应给予注销登记。被注销的社团将向全校张榜公布。
1.自行申请注销。(其必须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字,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其检查报告书,自检查起十五天之内办理注销登记。)
2.不按期注册。
3.私自分立合并。
4.长期不正常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明显与其成立宗旨不符。
5.违规动作且整顿无明显效果。
6.符合第八条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
(一)凡江门市新会高级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按自愿原则申请参加社团。
(二)承认社团章程,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履行社团成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以社团为单位,以社团理事会会长为代表,享有社团联合会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会员享有参与所在社团的活动,服从所在社团的管理,接受所在社团的监督等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首次参加社团的会员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会费每人控制在15元以内,具体金额由各社团自己确定。会员应主动接受所在社团的管理,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遵守社团联合会的章程和该社团的章程。
第十条
社团理事会会长的权利:享有组织管理所在社团的权利,享有组织所在社团开展活动的权利,享有参加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自由发表见解的权利,享有向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社团理事会会长的义务: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实践社团联合会宗旨;必须按时参加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会议,汇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社团的重要活动;必须积极参加社团联合会的各种活动,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制度
1.各社团必须按月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者举行专题讲座,开会或举行讲座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并报社团联合会社团组织部,组织部须派人到场指导、


